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编号:2017005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权利类型
不动产单元号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桃国用(2000)字第933号
郭凯英
国有出让
桃花江镇资江路
遗失公告
2
公告单位: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17年12月4日